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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中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1 作者:省教育厅 发布者:李宝尚 阅读 : 4901

各设区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为了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落实督政督学并举并重方针,构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督学工作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经研究,决定在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中,进一步突出和强化规范办学行为的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督学工作的主要任务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是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认清形势、明确新任务,理清思路,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当前督学工作的重点,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的职能,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监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重视强化督学工作,创新督学制度,多形式组织开展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督促中小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管理。及时总结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先进典型;对教育管理薄弱、规范办学行为方面问题突出的学校,要加强指导,落实整改,促进纠正,整体提高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化水平,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新秩序。

    二、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基本要求

    1.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按照闽政办〔20108号文件确定的办学行为规范要点,督导评估项目从“规范课程设置”、“规范作息时间”、“规范评价考试”、“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教学用书管理”等五个方面设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由5A级指标、22B级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督导评估的对象与方式。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重点检查教育管理相对薄弱,办学行为规范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衔接我省现行的“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坚持三年一轮常规性督导与每年开展的随机督导相结合、综合性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督导与规范办学行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督导评估结果的应用。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实行定性评估,评估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经督导评估,学校90%及以上的B级指标符合要求的方可认定为合格。

各地要建立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通报制度和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制度。评估结果在区域范围内及时通报,并报送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为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落实闽政办〔20108号文件规定,实施教育奖惩制度提供依据。

    三、调整完善素质教育先进学校督导评估机制

    新时期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先进学校(以下简称“先进校”)评估,必须建立在办学行为全面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先进校”评估,发现、培育一批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面真正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推动中小学不断创新教育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督导必须顺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先进校”督导评估制度,务求 “先进校”名符其实,确保其先进性与示范性。

调整“先进校”申报条件。2011年起,申报省级“先进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办学行为全面规范。中小学创建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校,必须经所属教育督导部门规范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并达到合格水平。

    ②实施素质教育综合性评估达到要求。根据学校申报,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闽教督[2005]9号)实施综合性督导评估,且评估量化得分达到规定要求。

    ③课程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校在德育工作、课堂教学、综合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某些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改革创新经验比较成熟,在县域范围以上产生较大影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文、工作会议部署等形式加以宣传推广;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认可,以现场会等形式进行经验推广;或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成果评估中获得表彰,示范辐射作用效果明显。

    省级“先进校”三年跟踪复查继续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和中小学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推进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引导和工作情况,纳入教育“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和“教育强县”等综合督政评估体系,形成双管齐下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坚持“每年自评,三年他评”的原则,继续强化督学工作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督学工作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应在三年内完成一轮所辖学校的督导评估。上级教育督导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下级教育督导部门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运用信息化、现代化等评估手段,有效减轻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工作负担。评估细则由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附件: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要点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规范办学  督导  通知

  抄送:教育部督导办,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教育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726日印发

 

附件:

中小学办学行为“五规范”督导评估要点

       

指标

设定

评价要素

A1

B1.全面执行省颁课程方案,学校课程表向社会公布。

B2.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尤其要严格执行科学、艺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课程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课时规定。

B3.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B4.无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B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以及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比赛、竞赛。

B6.在高二年级之前不对学生进行文理倾向分科分班。

A2

B7.科学制订校历和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小学一、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周34课时,高中每周35课时,中学每课时45分钟;学生每天在校的活动总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B8.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B9.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规定占用节假日和休息(含晚自习)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B10寄宿生晚自习每天小学不超过1.5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

B1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A3

B12.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各学科考试及格率均应达到80%以上,全科及格率应达70%左右。

B13.小学阶段学业评定应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

B14.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不炒作宣传高(中)考成绩和升学率等情况。

A4

B1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B16.严禁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1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需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

B18.公办中小学不得违规招收借读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B19.在校生辍学率小学低于1%,城区初中辍学率低于2%,农村初中辍学低于3%

B20.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正确运用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网络管理平台。

A5

B21.加强教学用书征订管理,根据学校课程计划征订相应教科书,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

B22.学校、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不得超出本设区市审读推荐的版本和品种范围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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