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

国光中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07-08-10 作者:政教处 发布者:李宝尚 阅读 : 3070

为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黄飞跃
     
副组长:黄国宝
     
  员:王五七   李志强    姚承佳     潘泉清    吴以瑜    戴文生   黄顺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王五七
    
领导小组设安全监督员,负责各项安全监督。

教学活动安全监督员:李志强
教研活动安全监督员:李志强
校舍建筑安全监督员:潘泉清
卫生疾控安全监督员:吴以瑜
治安保卫安全监督员:戴文生
文体活动安全监督员:黄顺进

二、安全职责

黄飞跃校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为全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黄国宝副校长主管德育及安全工作,     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两位副校长对自己管辖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为本工作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
    1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老师负责,科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3
、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组织教师负责。
    4
、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及相关安全监督员负责。
    5
、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吴以瑜负责监督,食堂、小卖部的承包者对食堂、小卖部的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为第一责任人。食堂安全监督员失察,出现事故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6
、劳动课的安全工作由劳技教师负责。
    7
、各功能室管理人员对本功能室负责,为本室第一责任人。
    8
、教辅人员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为本人所管理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9
、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政教处负责,戴文生为第一责任人。
    10
、学生在课间、午晚休的安全工作由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及政教处负责,值日领导为当天第一责任人。若为外界冲击,则当天的值班保卫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11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安全问题的,由施罚者负完全责任。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行风责任追究制:
    1
、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
、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
、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
、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
、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
、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
、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
、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9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校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
、岗位责任人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集体卫生事件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
、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
、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
、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
、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
、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
、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
、教职工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钥匙及借用、保管的学校物品而造成损失的。
   10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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