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安国光中学聘任制条例(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4-04-27 作者:佚名 发布者:李宝尚 阅读 : 7110

南 安 国 光 中 学 聘 任 制 条 例(讨论稿)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职工素质和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必须 实行定期聘任制度。现特制定本试行条例,在试行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之逐步 完善。
     一、现职人员聘任
     1.校长拥有对全体教职工聘任与不聘任,奖励与惩罚、解聘的权力。
     2.全校教职员工由校长根据上一学年的工作实绩及考核情况实行一级聘任。聘期为一 年,一年一聘。在聘期间如解除聘约需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解约均须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不论哪方违约,违约一方必须崐承担一定的必要的经济责任。
     3.实行评聘分开、双向选择的原则。校长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力;教职工有受聘和拒聘 的自由(与学校签订合同者按合同办理)。
     4.应聘人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1)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承担学校分配的工作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享受校内结构工资,享受子女入学待遇。
     (3)受聘教职工一律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在其他单位受聘或兼职,否则按拒聘论。
     5.拒聘人员,应在聘书上签署“拒聘”字样和本人姓名,三日内将聘书交回校长。
     (1)校方对拒聘人员不再安排工作。
     (2)拒聘人员不再享受学校的校内结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子女的入学待遇),半 年后若仍未受聘将报南安市教委调离。
     (3)退还学校住房后才给予办理调动工作的手续。
     (4)不辞而别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6.未聘人员
     (1)因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学校工作者,因学校规模变化而造成部份学科教师 超编,学校不予聘任的人员统称为未聘任人员。
     (2)对未聘人员学校实行鼓励调出的原则,调出过程中校方将积极提供方便和帮助。
     (3)未被聘任暂不离校的,作为学校编外人员,编外人员应坐班并承担学校分配的临时 性工作。
     (4)编外人员不享受结构工资待遇,半年内只领取国家定级工资(含教龄),半年后仍未 聘任者,发给定级工资的70%,一年后仍未被聘任的,学校不再安排临时工作并停发工资, 保留公职半年,并报南安市教委调离。
     7.聘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奖惩、不聘人员的决定需经校级办公崐会集体讨论,以 确保本条例的正确实施。
     8.对于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校长有解聘的权力。 被解聘者在福利待遇上与拒聘人员同等对待。情节严重的还要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9.此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10.南安市若公布新的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办法,我校将按新办法执行。 二、招聘教职工工作条例
     1.招聘人员数量和类别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要求,由校级办公会议决定,经南安市教委 人事科核准后执行。
     2.招聘工作采取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应聘人员必须经过面试,试用和正式聘任 等程序:
     面试:(包括必要的笔试、试讲)由主管领导主持。
     试用:面试通过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即双向选择期。试用工作由校长或主 管领导安排,试用期享受学校规定的试用待遇。
     聘任:试用期合格,报南安市教委人事科批准,调入本校为正式职工。
     3.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的一切手续由本人办理。
     4.应届大学毕业生,经面试,试讲合格,按国家规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出现问 题(包括身体、工作态度等),退回原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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