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荐选拔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的通知
南教人〔2014〕26号
南委组〔2014〕31号
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荐选拔
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雪峰开发区党政办,各国投公司党委(党支部),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党委,南益集团党委,市直各单位:
根据《南安市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南委办〔2008〕72号)有关规定,南安市第六批优秀人才管理周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各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荐选拔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条件
1.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推荐选拔对象是指2011年以来,南安市辖区内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业务技能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类人才(包括在我市工作连续满三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其有关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必须是
2.第六批优秀人才管理周期届满,资格终止,不进行重新确认,但如符合评选资格和条件,可继续申报参评。
3.为表彰长期在教育教学和医疗卫生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本次评选将在分配名额安排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评选条件。其中,教育教学类应具备“坚持在边远农村、山区学校工作满20年,中学、中职学校教师应聘任中学高级教师、中职学校高级讲师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应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等基本条件;医疗卫生类应具备“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应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且具备主任医师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并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等基本条件。
4.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对象。泉州市第五批优秀人才原则上不再参评。
二、推荐办法
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推荐选拔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除个人自荐外,各基层党委、各支人才队伍所对应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优秀人才的主要业绩、技术水平和获奖情况,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参加评选。
三、有关要求
1.优秀人才是我市人才工作中最高级别的奖项,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并可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及其他相关待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确保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均参加评选,达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目的。
2.各单位要组织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推(自)荐表》由参评对象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查无误后,送所在基层党委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其他人员送所在基层党委审核)。
3.参评材料(包括《推(自)荐表》、个人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论文和课题成果等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于
附件:1.南安市第七批优秀人才推(自)荐表
2.南安市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南安市第七批优秀拔尖人才推(自)荐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籍贯 |
| |
出生 时间 |
|
入伍 时间 |
|
入党 时间 |
| |||
学历 |
|
学位 |
|
职称 |
| |||
毕业院校 及 专 业 |
| |||||||
现任 职务 |
|
联系 电话 |
| |||||
主 要 简 历 |
| |||||||
主 要 业 绩 、 成 果 达 到 的 学 术 或 技 术 水 平 、 获 奖 情 况 |
| |||
参评类别及符合《管理 办法》第几条第几点 |
| |||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
所在 基层 党委或业 务主 管部 门意 见 |
| |
注:表格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张。 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 制
附件2
南安市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现和培养一批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调动和发挥各行各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化工贸侨乡城市,实现“跨越提升、率先崛起”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在总结市委、市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优秀拔尖人才的意见》(南委综[1995]7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优秀拔尖人才是指南安市辖区内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业务技能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南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
第三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鼓励创新、注重实绩、突出贡献的原则;
3、严格标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以选拔对象对南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称、资历、地域的限制(含在我市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引进人才)。
第五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选拔人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工作。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在全市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科研、教育、卫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在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优秀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1、在科技自主创新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和突出业绩,达到泉州市先进水平,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以上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南安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集体获奖项目限推荐一人次,限排名前三位);
2、在南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先进技术,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在科学技术推广中获得地(厅)级一等奖的前二位专业技术人员,二等奖的首位专业技术人员;
3、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卫生技术和临床效果达到泉州市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业绩和医德为同行公认,具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在国家级卫生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有较高价值的论文或出版3万字以上专著,社会影响较大,并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奖励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4、对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集体项目限推荐一人次,限排名前三位);或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集体项目限推荐一人次,限排名前三位);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作用,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对南安市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教师或教学管理者;
5、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注重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奖(集体项目限推荐一人次,限排名首位者),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创作、表演、展览、播映的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在泉州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6、在体育工作中,培养或输送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八名、获全国单项比赛前六名、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国家级及以上的单项裁判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九条 企业优秀拔尖人才从全市各类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或总经理)中选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在近三年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作为市优秀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1、评选前连续3年以上在我市企业经营管理岗位上担任主要负责人;
2、重视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注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实施品牌战略,所经营管理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发挥龙头引领作用;
3、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社会信誉度高,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职工收入逐年增加,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重视安全生产,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发生集体上访,坚持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4、所经营企业年纳税额在评选前连续三年居全市前30名(以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其中: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在评选前连续3年上缴地方工商税收年增长幅度高于同期我市财政收入年增长幅度5个以上百分点。
第十条 高技能优秀拔尖人才从全市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在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优秀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1、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获得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称号之一的或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
3、熟练掌握某领域或行业的先进技术或工艺,得到全市同行认可,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称号或资格认证的。
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优秀拔尖人才从全市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经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的实用人才中选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在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优秀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1、有真才实学,实践经验丰富,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较高,并以自己的技术、资金和管理帮助当地群众共同致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肯定者;
3、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居南安市领先水平,辐射带动能力较突出的。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优秀拔尖人才从全市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护、优抚保障、社区建设、司法矫正等社会服务工作人员中选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在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优秀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1、在进行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到社会充分肯定,得到地(厅)级及以上表彰的;
2、在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作出较大贡献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
第十三条 在其他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在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泉州市内外有重大影响者,也可作为市优秀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四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单位人员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五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的推选,采取组织(含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参评条件的人选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符合条件人选所从事的专业、管理类型,广泛征求主管部门、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等的意见,组织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考察人选名单,协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组织对有关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安监、文明办、税务、工商、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形成考察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考察结果,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选拔建议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后,再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二十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2、发扬务实、创新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开展工作,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南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3、发挥优秀拔尖人才的“传、帮、带”作用,主动参加优秀拔尖人才与青年人才“一帮一、结对子”活动,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力度。
4、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发挥参谋智囊作用,主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1、市优秀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
2、市优秀拔尖人才在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与补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聘任。
3、参加本市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及其它相关活动。
4、享受市优秀拔尖人才津贴。优秀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生活津贴费300元。
5、在同等条件下,市优秀拔尖人才优先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优秀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市优秀拔尖人才的具体管理单位和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为市优秀拔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帮助解决市优秀拔尖人才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市领导、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优秀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优秀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在资金上对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给予重点保障,确保市优秀拔尖人才生活津贴发放、休假、培训、体检、慰问等服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市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及本人三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评选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市优秀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一个管理周期届满后,其优秀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且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周期优秀拔尖人才的评选。新选拔或重新确认的优秀拔尖人才享受的生活津贴根据南安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优秀拔尖人才和泉州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列入南安市优秀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不重复发放优秀拔尖人才生活津贴。
第二十八条 管理周期内,市优秀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1、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2、调离南安辖区的人员;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4、优秀拔尖人才年度工作目标没完成的,考核不合格者;
5、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选拔管理优秀拔尖人才的意见》(南委综[1995]76号)和《关于南安市优秀拔尖人才管理期满重新确认意见》(南委组[1998]1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