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动态
国光中学关于集中收缴管制刀具的通知
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涉及管制刀具作案的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即日起在校园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班要深入发动宣传,开展有关管制刀具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违法性、危害性的认识。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管制刀具的,依法予以收缴,并报送公安机关从重处罚。
三、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向学校或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销售、持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国光中学举报电话:
86585115, 13960322546,18159368792,13489567036
梅山派出所举报电话: 865871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光中学政教保卫处
关于收缴管制刀具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附:1、《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六条: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证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制定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区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收缴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