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养成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

发布时间:2008-11-25 阅读 : 2850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
 (红总[1988]022号 1988年6月21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加的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学校红十字会以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各项活动,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和会务知识。’
  (二)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相应的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和有关的活动。’
  (三)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活动。’
  小学要着重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卫生习惯,小学高年级可学习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常识。’
  中学(中专)要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卫生知识,及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教育,掌握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中学高年级可学习意外伤害的初步急救常识。’
  大、专院校除进行卫生救护知识训练外,要积极宣传血液的生理知识和献血的意义,动员和组织会员参加公民义务献血活动。’
  大、中专院校红十字会还应积极配合学校,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
  (五)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者,由本人自愿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徽”。中、小学(包括中专)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大、专院校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年会员。’

  第五条 会员都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是:每学期交纳一次,数额不限,用于红十字活动。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的学生会员,凭原会员证直接到新单位的红十字会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组织的名称是在“红十字会”前冠以校名。大、专院校所属的学院或系可设立下一级红十字会组织。’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理事会(或红十字会主管干部)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校理事会理事;’
  (三)修改有关制度或规定。’

  第八条 大、专院校红十字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和理事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医和青年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负责日常工作。’
  中、小学红十字会可不设理事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秘书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保健教师)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可根据会员人数,在学生(按年级或班级)和教职员工中分别建立会员小组。’

  第九条 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校红十字会要定期研究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多样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红十字会要设立红十字活动的场所。学校红十字青少年要与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年(青少年)会员,由学校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程在全国已建立红十字会的大、中、小学校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中国红十字总会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2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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