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关于选派第十一批到宁夏支教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9 阅读 : 5071


                                                    南 安 市 教 育 局

 
                                                      南教人〔2009〕186号
 

关于选派第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的通知 

各中学:
    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第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09〕63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荐、选派赴宁夏支教教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名额
    3人(初中英语、美术、体育专任教师各1名)。
    二、支教期限
    一年(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
    三、选派办法
    1、选派采用学校推荐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校在教师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确保挑选出至少1名政治素质好、教学业务能力强的赴宁夏支教人选。各完中校至少推荐上报初中英语、美术专任教师各1名,各省级初中示范校、泉州市级初中达标校至少推荐上报英语、体育专任教师各1名。
    2、报名赴宁支教的教师需提交个人申请书一份,填写《福建省赴宁夏支教教师推荐表》(表式见泉教人〔2009〕63号文件附件2)一式三份,并于2009年6月12日下午将推荐表及个人申请书报送我局人事科。我局将参照选派有关条件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报送泉州市教育局。
    四、有关待遇
    1、赴宁支教的教师作为该校的骨干教师及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在支教期间表现突出者,支教任务完成后,可直接推荐参评市级优秀教师。
    2、赴宁支教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市区教师赴宁支教年限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工作年限;已具备中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经个人申请、组织研究批准,可给予聘任。
    3、在华美、炉邨、新营、眉山、天山、翔云、恩惠、九都、向阳、胜利、五峰等学校任教满3年的教师,参加赴宁支教,支教期满并表现良好者,经个人申请、组织研究批准,可给予优先调整工作单位。
    4、赴宁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职务、职称及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除按南教〔2001〕2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放人民币1000元作为生活补贴外,每年增发生活补贴费人民币2000元。
    5、派出学校要为支教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上予以适当补助。
    6、赴宁支教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保险费、往返差旅费、住宿费、医疗费按规定由原派出学校支付、报销,所需经费待支教结束后由市教育局核拨。
    五、其他事项
    1、各校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每位教师,务必将选派教师赴宁夏支教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制定鼓励措施,积极发动和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踊跃报名,并严格按照泉教人〔2009〕6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2、选派赴宁支教教师要把宁夏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和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完成支教任务,在艰苦的环境条件下锻炼自己,增长见识和才干,为支援宁夏教育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3、赴宁支教的其他事项按福建省教育厅、泉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第十一批赴宁夏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的通知.doc》(泉教人〔2009〕63号)

      南安市教育局          
    二○○九年六月六日
 
 
  
2009年6月8日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南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文卫委,市分管领导,存档 
  

返回顶部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