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09 阅读 : 1968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落实“科研兴教”、“科教兴市”战略,根据泉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政府面向公共服务部门设立的公益性教育科研项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区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并通过制定和发布课题指南,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并依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规划的时间内完成的研究课题。为了加强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确保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质量,各类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纳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
 第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应用研究,保证教育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推广性。
第四条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市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的原则确定课题。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课题研究。
第五条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泉州市教育局领导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机构,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设在泉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和管理方法;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我市的全国、省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承担对全市各类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市级教育规划课题的立项、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应参照国家、省、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当地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依照本办法对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评定实施全程管理,并指导、协同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辖区内承担的各级教育科研课题实施监测管理。
第三章    选  题
第八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发布《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规划执行期间,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申报《课题指南》之外的课题,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后,也可立项。
第九条  为确保所选择的课题的研究价值和效益,在申报之前,必须进行课题论证。课题论证的主要内容有:
  (1)课题名称与界定;
  (2)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即研究本课题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
  (3)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对象、研究步骤及选择的研究方法手段;
  (4)本课题研究的目标和检测指标;
  (5)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预计有哪些突破;
  (6)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的条件分析(包括人员结构、资料和科研手段等);
  (7)课题组成员主要研究成果及分工;
  (8)预期成果(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及成果形式;
  (10)经费预算。
第四章    课题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要根据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在做好课题论证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详细地填写《泉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3份),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课题申请书全面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经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选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市直学校市级立项课题《申请书》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直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组审定,送市教育局批准发文后,方确认为立项的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标准是:课题对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或理论指导作用;理论依据充足,研究的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的方法和步骤可行;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相应的的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对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领衔申报的集体研究课题优先考虑立项。对其中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课题,将向上一级教育科研机构推荐给予立项。已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的课题不再立项为市级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一经立项,不得随意终止。因故不得不延期或终止的课题,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后,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批准(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及时通知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并上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
第十三条 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申报人即是课题负责人。每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原则上只能有一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所负责的市级立项课题未完成者,不得再领衔申报新的市级立项课题。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研究的时间长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其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掌握市级立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内容有:
  (1)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能显示活动进程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相关材料;
  (2)阶段性小结或阶段性成果;
  (3)课题档案 (包括研究方案、开题报告、记载表册等);
  (4)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在中期检查期间,各课题组应按上述内容要求,将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由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课题组送交的材料结合平时检查的情况综合评定,填写意见,上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再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核,并公布检查结果。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对重点课题进行实地等形式的中期检查。
第六章    成果的鉴定、推广与评奖
 第十七条  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按预期时间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并同时提交必要的研究资料(方案、调查问卷设计,数据统计、记载表册等)、结题报告。经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十八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报送的课题结题材料进行鉴定验收,鉴定验收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鉴定验收为优秀课题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经鉴定验收为合格以上等级的,由市教育局颁发证书,在职称、学科带头人的评定、聘任以及评优评先活动中,作为业务、学术方面要求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  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结题后,对其中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将向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同时,通过举行报告会、交流会、研究成果汇编等多种形式,向全市推广课题研究优秀成果。
第二十条  为了激发基层学校和广大教师投身教育科研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科研向更高层次发展,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组织,每二到三年举行一次泉州市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每五年发展规划结束评选一次泉州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第七章  课题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一经批准,即下拨一定数额的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县(市、区)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也应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开支范围限于资料费、学术活动差旅费、小型会议费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开支由课题主持人掌握,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帐目,连同鉴定验收材料上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八章  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一般采取二级管理的方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市直学校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推荐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辖区内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推荐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均应及时了解课题的研究进程,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在中期检查与结题时,对课题研究情况作出中肯的评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立项、结题以及重点课题的确认进行评审,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市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同时,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办)、市直学校应确认一批县(校)级课题。县(校)级课题,可根据本县(市、区)和学校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也可从未被立项为市级课题的申报课题中确认。并上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上要求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凡集体研究项目应设课题组。课题组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成员应明确分工。课题组长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该课题的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业务考核和计算工作量时,有关人员承担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成果应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基层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教育规划课题(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等)应同时报送市、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县(市、区)级教育科研课题主要是指国家、省、市、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一定时期的教育科学规划立项的课题,以及其它同样经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逐级向上推荐并接受监测管理的课题。市、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每年年底公布一次本年度辖区内研究中及结题的各级课题。基层学校承担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单位(馆、室、所等)确立的课题(含各级课题的子课题)称为其它课题,一般不认定为同级课题。由于其它课题的类别及数量较多,课题确立单位管理形式不一,课题研究成果的认定标准不一,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其它课题的管理采用目标管理形式(成果认定形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每二到三年举行一次泉州市其它课题研究成果认定。认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获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其它课题视同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优秀、良好、合格课题。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对各级课题的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依据本办法,制定《泉州市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泉州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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