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关于开展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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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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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
闽人社文〔2017〕11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高等学校,省属学校(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扎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福建省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2.“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曾获同类同级及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副厅级(含)以上职务的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参加评选也应从严掌握。
(二)表彰名额
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共850名,其中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数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推荐名额原则上按各地、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比例,并适当参考各类、各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福建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道德情操高尚,得到学校和社会的良好评价,得到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赞许。
2.学识扎实,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有仁爱之心,关心关爱学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治学严谨,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
5.从事教育工作(现为专任教师和教育教学研究)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凡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10种违规行为、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一票否决”20种情形、高校教师师德“一票否决”10种情形、《福建省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四)款情形的,在推荐工作中“一票否决”。
(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理想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示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得到学校和社会的良好评价。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在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5.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无违法违纪问题,近5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在评选工作中“一票否决”。
三、推荐办法
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单位实行等额推荐。其中,以市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和设区市所辖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由设区市推荐;省(部)属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由省教育厅推荐;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团省委分别负责党校、技工学校和干校、青少年宫等优秀人选的推荐工作。
在分配的推荐名额之外,各设区市可另推荐3名先进个人作为备选,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相关单位可另推荐1名先进个人作为备选(备选人员应排序)。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纪检监察、省综治办、省卫计委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拟推荐对象须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其所在地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综治、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本单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出现严重师德问题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得推荐参评省优秀教师或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评选推荐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倾斜长期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长期在条件艰苦的老、少、边、岛地区从教的教师,以及长期担任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承担援藏、援疆、援宁等支教任务的优秀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积极参加农村学校交流轮岗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同时,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重点关注乡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优秀人选,并应有民办学校的代表。乡村(乡村范围由设区市界定)中小学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30%以上(厦门市除外)。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参评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人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请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3)、《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呈报汇总表》(附件4)、《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公示情况表》(附件5),以及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含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其中,《全省优秀教师和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以内,基本情况和主要实绩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其余材料一式3份。报送上述材料同时发送电子文档。所用表格可到教育厅门户网站相关通知栏下载,网址为:http://www.fjedu.gov.cn。
各设区市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时,择优遴选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2015-2017年度全省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其他具体奖励办法按闽人发〔2008〕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成立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时,要对推荐对象依其总体优秀程度做出排序。
(三)联系方式:
1.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人:崔 彦 联系电话:0591-87091309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邮政编码:350003
电子邮箱:lucia_cy2011@163.com;
2.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系人:车延萍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 邮政编码:350003
电子邮箱:kjc@fjrs.gov.cn
附件:1.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4.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呈报汇总
5.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公示情况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