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研究

国光中学实践活动课程社团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11 作者:佚名 发布者:yhc 阅读 : 441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的指导部门为校团委,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校学生会。

第四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学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组织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市教育局、团市委备案。

第五条:党团组织、学生会及有关部门在对社团进行管理、指导的同时,应给予支持、帮助,创造必要的政策、资金、场所、物品等便利条件。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所指定的负责人不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筹备组要负责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形式、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第七条:社团的成立登记程序:

()社团发起负责人到校学生会办理登记并报学校团委审批备案;

()申请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要提供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介绍、社团在近期的活动计划等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认真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并交学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或在其下设立分社团。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能够反映该社团的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对于名称与宗旨及主要活动内容有严重差距的社团,学生会有权对该社团的名称做出修改。

第三章    社团的成员

第十一条:凡在我学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享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该校学生社团的权利,享有依照条例参与社团活动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的章程,并根据该社团的要求,经过该社团的考察,填写由学校统一制定的《国光中学社团成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其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社团要及时把新加入的成员名单和《国光中学社团成员登记表》交到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可以加入其他社团,但同时加入的社团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努力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社团成员,并完成好社团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第十六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得到社团理事会的及时通知,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所属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校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有退出所属社团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出,必须向所属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由所属社团报学生会予以除名。社团中的学生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申请退出社团前应主动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后方可申请退出(社团内有其他成员愿意接手其任务除外)

第十八条: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社团成员,所属社团理事会有权对其除名。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九条: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具体要求为: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学校学生会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学校学生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社团的变更情况;社团本学期的活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的意见。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成员由会员组成。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调整充实社团理事会。社团负责人最多只能连任一次,新产生的社团负责人不得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具体的换届办法由社团内部决定,但须由全体社团成员参与。社团负责人要把换届事宜完全办妥后方可离任。换届后,社团理事会需把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必须聘请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能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二十三条: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学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二十四条: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经费使用的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二十五条: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学校学生会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存档。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二十七条:各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注意区分参与者是否本社团成员,要以不同的优先级给予对待。

第二十八条: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前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社团成员有关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先向学校团委申请报批,其他活动则不受此条的限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讲座、报告等活动;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开始2周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意见;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纪录。连同其他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到学校学生会,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社团由于开展活动的需要,可申请活动场地。需要申请活动场地的社团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需在一周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该对正常的社团活动予以支持,不得干扰或变相干扰正常的社团活动。如有异议,可向校务会反映,经研究后作出裁决。

第六章    社团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社团经费来源分为社团成员会费、创收经费、赞助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可提申请,争取学校或团委的拨款。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指定财务负责人,学期注册时需特别说明。社团负责人不可兼任社团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社团经费由社团以社团财务负责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社团财务负责人要妥善保管存折、密码、身份证等资料,并对经费全面负责。各社团应选择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银行,由于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无法追回损失由该社团负责。

第三十七条:社团经费不得用于与社团工作及开展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各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办成事”的原则去开展活动,尽量节约使用经费。

第三十九条:社团经费由该组织集体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合用时需经社团理事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各社团每半个学期公布一次正式的财务收支报告,以供学校团委和社团成员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上述财务收支报告应包括:存折的复印件;发生收支的活动的时间与内容;收支的具体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社团换届时,财物的移交需妥善处理。当届理事会在向下届移交财物前要用书面形式列出财物清单(一式三份),下届理事会按照清单验收后,移交人和接收人需在清单上签名。移交人、接收人和校团委各执一份已签名的清单。

第七章    社团的刊物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其他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四十四条:社团创办刊物应向学校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经批准后填写《中学生社团校内出版物审批表》,由学校团委盖章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团委为符合创办刊物资格的社团提供印刷渠道和印刷条件。

第四十六条:各社团刊物原则上只限各校校内发行,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四十七条:各社团刊物内容要健康向上,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

第四十八条: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社团内指定的主管刊物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学生会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社团要保证其出版的刊物的合法性,并对刊物的内容负责。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五十条:以下行为属社团违纪行为: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开展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侵吞社团财物,挪用社团经费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整顿后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九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五十二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提出解散申请。

第五十三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团委予以解散该社团:成员长期不足20人者;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在社团活动中有重大过错者;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学期注册登记者;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五十四条: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学校团委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十章    社团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校团委在校党总支的指导下,定期将对各校在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授予“明星社团(集体)”和“社团明星(个人)”称号,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国光中学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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