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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安市名优教师培养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3 作者:市教育局 发布者:李宝尚 阅读 : 2956

(点击下载原文)

中共南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南安市教育局

南委教〔2012172

 

 

关于印发《南安市名优教师培养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名优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我市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力量。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成立了名优教师培养基金,以期在3-5年时间里,培养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为规范名优教师培养基金的管理,确保所属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南安市名优教师培养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并以此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创优争先,为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共南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南安市教育局

201296

 

 

 

 

 

 

 

 

 

 

 

 

 

 

 

 

 

 


  抄送:泉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南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市教师进修学校,市慈善总会、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市分管领导,存档。

  南安市教育局                                2012年9月6印发

南安市名优教师培养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安市名优教师培养基金的管理,确保所属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安市名优教师培养基金指由南安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实行专账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名优教师培养项目。市教育局设立名优教师培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名优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 负责提出名优教师培养基金所属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协调落实各项名优教师培养项目,以及做好南安市名优教师队伍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向本基金捐赠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所捐款项转入市教育局名优教师培养基金专用帐户,二是将所捐款项转入南安市慈善总会名优教师培养专项基金指定帐户。

第五条  本基金的使用范围:

本基金主要用于培养南安市级名优教师(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和学科教学带头人),支持、奖励各类优秀教育教学人才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助名优教师培养培训

1、资助南安市级名优教师培养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参加培训研修、学术交流、课题研究、考察学习、挂职锻炼等活动。

2、资助我市组织开展的各类名优教师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教育教学论坛等活动。

(二)资助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1、资助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含职校、进修学校)承担南安市级及以上重点课题研究。

2、资助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以及由我市名优教师任领衔人的泉州市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开展教研活动。

3、资助我市“福建省基础教育学科教学研究基地校”开展教研活动。

4、资助我市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教育工作者)出版教育教学专著。

(三)奖励各级各类优秀人才

1、凡被泉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名优教师的,被确认称号当年度给予奖励。

2、凡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比武)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优秀教师,获奖当年度给予奖励。

3凡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优秀教师(只限一名指导教师),获奖当年度给予奖励。

4、凡属我市教育系统引进的特级教师、省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取得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证书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职专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给予上述人员奖励。

以上资助性、奖励性资金发放范围及额度由名优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本基金所属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上述资助性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根据活动财务预算向名优办申报,名优办负责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教育局(或南安市慈善总会)核准、拨付。

(二)上述奖励性资金,每年教师节期间集中发放。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体于每年8月底前凭确认文件或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向名优办申报,名优办负责汇总、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教育局(或南安市慈善总会)核准、拨付。

第七条  本基金所属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反馈:

(一)本基金所属资金的使用情况年终纳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基金所属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教育局定期向捐赠人(或团体)书面报告,并于南安教育信息网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八条  对于热心捐赠名优教师培养基金的捐赠者,由市教育局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省、泉州市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9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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