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安国光中学聘任制条例

发布时间:2004-04-28 作者:佚名 发布者:黄新生 阅读 : 6730

南安国光中学聘任制条例

2000年9月9日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职工素质和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现特制定本试行条例,在试行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之逐步完善。

一、现职人员聘任

1、校长拥有对全体教职工聘任与不聘任,奖励与惩罚、解聘的权力。

2、全校教职员工由校长根据上一学年的工作实绩及考核情况实行一级聘任。聘期为一年,一年一聘。在聘期间如解除聘约需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解约均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不论哪方违约,违约一方必须承担一定的必要的经济责任。

3、实行评聘分开、双向选择的原则。校长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力,教职工有受聘和拒聘的自由(与学校签订合同者按合同办理)。

4、应聘人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⑴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承担学校分配的工作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⑵享受校内结构工资,享受子女入学待遇。

⑶受聘教职工一律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在其他单位受聘或兼职),否则按拒聘论。

5、拒聘人员,应在聘书上签署“拒聘”字样和本人姓名,三日内将聘书交回校长。

⑴校方对拒聘人员不再安排工作。

⑵拒聘人员不再享受学校的校内结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子女的入学待遇),半年后若仍未受聘将建议市教委调离。

⑶不辞而别者,按辞职处理。

6、未聘人员

⑴因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学校工作者,因学校规模变化而造成部份学科教师超编,学校不予聘任的人员统称为未聘任人员。

⑵对未聘人员学校实行鼓励调出的原则,调出过程中校方将积极地提供方便和帮助。

⑶未被聘任暂不离校的,作为学校编外人员,编外人员应坐班并承担学校分配的临时性工作。

⑷编外人员不享受结构工资待遇,半年内只领取国家定级工资(含教龄),半年后仍未聘任者,发给定级工资的70%,一年后仍未被聘任的,学校不再安排临时工作并停发工资,同时报市教委调离。

7、聘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奖惩、不聘人员的决定需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以确保本条例的正确实施。

8、在聘期间对于工作不负责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校长有权单方解聘。被解聘者在福利待遇上与拒聘人员同等对待。情节严重的还要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二、招聘教职工工作

1、招聘人员数量和类别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要求,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招聘方案。

2、应聘人员必须经过面试,试用和正式聘任等程序:

面试:(包括必要的笔试、试讲)由主管领导主持。

试用:面试通过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即双向选择期。试用工作由校长或主管领导安排,试用期享受学校规定的试用待遇。

聘任:试用期合格,报南安市教委人事科批准,调入本校为正式职工。

3、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的一切手续由本人办理。

4、应届大学生毕业生经面试、试讲合格,按国家规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师范类毕业生按期转正,非师范类毕业生由学校帮助其调入安排。考核不合格者,师范类毕业生报市教委调离,非师范类毕业生退回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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