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告
《泉州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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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教育局文件
南教人〔2013〕 号
南安市教育局转发泉州市教育局关于
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
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教育教学、教学指导、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近日,泉州市教育局印发《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名优教师所在学校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本《管理办法》,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为每一位名优教师建立成长档案,并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要统筹安排,为名优教师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教学指导、教育科研等活动,做好日常教育教学业务材料积累,按时参加考核。
三、市教育局将配合泉州市教育局,对全市各类名优教师的管理、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凡弄虚作假或故意干扰评选、考核工作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本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南安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 日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南安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市分管领导。
南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
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学名师、
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教人〔2013〕113号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市教科所:
现将《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
泉州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4日
泉教人〔2013〕113号附件: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
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中小学(含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指导、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营造优秀教师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管理对象
参加百千万园丁工程、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培训并完成培训培养周期规定的任务,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学名师、泉州市中小学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市骨干教师。
二、考核周期
从今年秋季开始,每两学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考核指标
被管理对象任职期间,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自觉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书育人,乐于奉献,争当师德楷模。
2、坚持教育教学第一线,遵循教育规律,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示范课(或研讨课、观摩课)和专业学术讲座。每个考核周期内,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参加对口帮扶县“送培下乡”活动或在设区市[农村教师在县(市、区)],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在县(区、市)、市直学校教师在校际、农村教师在片区,市骨干教师在片区(市直及农村教师在本校)及以上范围内至少开设1次示范课(或研讨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
3、带头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每个考核周期内,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至少承担或为主参加1个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为1个县级课题研究的核心成员,或主持1项校本课程开发); 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至少承担或为主参加1个县(区、市,市直本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承担或为主参加1项校本课程开发);市骨干教师至少参加1个县(区、市,市直本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承担或为主参加1个校级课题研究或1项校本课程开发)。课题立项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机构审核认可。
4、积极了解教育改革动态,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每个考核周期内,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在CN刊物上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岗位)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在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汇编上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岗位)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市骨干教师在县(区、市,市直本校)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汇编上发表至少1篇与本学科(岗位)位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
5、认真履行和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和指导教育教学的帮带任务。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对象须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签订协议,且每学年听课并评课不少于50节。考核对象应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做好师训工作,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每个考核周期应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
6、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带头学习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自觉参加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与考试,并通过或达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能力要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探索构建高效教学模式,在教学改革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7、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学习能力,拓宽专业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与研究,主动为当地教育教学工作出谋献策。具有较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积极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和专业进修,按要求参加省、市、县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课时数。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省、市教学名师,省、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及国家级、省、市骨干教师,可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安排参加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参观学习、专题讲座、教师职务评审评委、学科竞赛和升学考试命题等,适时总结和推广他们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2、在职称评聘、提拔使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各县(区、市)和市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教科研经费等津贴。
所在单位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帮助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解决工作、生活方面的一些实际困难问题,为其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考核等级达到优秀的省、市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可组织到知名高校进行访学、研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1)存在《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悖师德的20种行为之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无故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达一周以上的;
(4)在专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5)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根据本《办法》专项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省、市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的。
五、考核办法
1、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基础考核由所在学校负责。所在学校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负责地完成对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和基础考核,并建立考核对象的成长档案,同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督导考核。
2、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考核对象应填写有关考核表格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在学校组织人员审阅考核对象提交的材料,并组织本校教师、学生(或学生家长)对考核对象的师德和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材料审阅和测评情况,实事求是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见报送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后,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我局人事科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以专项督导形式适时进行抽查,并通报专项考核抽查的情况。
3、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学校要统筹安排,为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有条件的县(区、市)可将名优教师的课程、讲座目录上网开设网络选课平台;各级教研、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各种优质资源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进程中,要积极组织他们开展支教、送教、教学展示等活动。
4、因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的,由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市直学校)提出,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5、建立联系制度。所在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听取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6、对在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专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干扰评选、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将追究本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7、各县(区、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本县(区、市)名优教师管理。
附件:1、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专项考核表
2、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专项考核细则
附件1
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专项考核表
( —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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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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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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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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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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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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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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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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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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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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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类别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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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及分值(等级) |
考核期内工作情况 |
自评
情况 |
学校
评定 | |||||||||
师德表现情况 |
师德表现情况
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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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内
获得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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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情况 |
教学工作
完成情况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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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公开课和专题讲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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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科研工作情况 |
参与或主持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情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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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
发表或出版情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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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指导情况 |
指导青年
教师情况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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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
参加各级
培训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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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学历提升情况 |
附加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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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
存在有悖师德的20种行为,师德考核等次不合格 |
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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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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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离岗达一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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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考核中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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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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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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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测评 |
教职工总数( )人,参加测评( )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 )人,满意率( );
任教班级学生总数( )人,参加测评( )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 )人,满意率( )。 | |||||||||||
自评总分及等级 |
总分: 等级: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评定意见
及等级 |
评定意见:
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育主管部门
考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若出现师德表现情况“不合格”或单项得分低于所占分值60%,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附件2 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专项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
考核细则 | |
师德表现情况 |
热爱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自觉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乐于奉献,争做师德楷模。 | |
教学工作情况 |
教学工作
完成情况 |
坚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
开设公开课和专题讲座 |
开设讲座和公开课的次数和级别达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且效果良好。没有开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的本项不得分。
若开设相应级别公开课或专题讲座的次数多于规定要求的,一次可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
教学指导情况 |
指导青年
教师情况 |
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签订协议,且每学年听课并评课(本学科)不少于50节;省、市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国家级骨干教师)、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省骨干教师)每学年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如何改进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若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师训工作,可凭相关的证明材料附加1-3分。 |
教育科研工作情况 |
参与或主持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情况 |
参与或主持课题研究的数量、级别或校本课程开发的数量达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未完成规定数量或级别的本项不得分。为主参与或主持相应级别的课题研究或校本课程开发的数量多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一个可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论文、著作
发表或出版情况 |
论文、著作发表或出版数量、级别达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提供的论文、著作在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或未达到规定数量或级别的,本项不得分。相应级别的论文、著作数量多于《管理办(试行)法》要求的,一篇可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
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
参加各级
培训情况 |
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72学时)并通过人事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验证。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时数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折算得分。 |
在职学历提升情况 |
参加并完成在职学历提升学习的,凭学历(或学位)证书可附加3分。 | |
满意度测评 |
满意度未达80%及以上,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 |
其他 |
师德表现情况“不合格”或单项得分低于所占分值60%,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