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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教师住房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07 作者:办公室 发布者:李宝尚 阅读 : 14436

南 安 市 教 育 局

 

南教综[2008]47



关于实施教师住房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为落实教师住房补贴,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7]149号文)和《关于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20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的实际,现就实施教师住房提租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全市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由社保公司发放。

      以下对象不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1、在职不在岗的人员、临时工不发住房提租补贴。

      2、没有按规定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的学校,不予发住房提租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支付办法

      1、学校在职人员一律按人事部门批准的上年12月份当月归并后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总额扣除“考勤奖及特殊津贴”后10%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一年一定,按月发放。

      2、在职教职工住房提租补贴不列入国库统一支付,每月由学校按补助标准全额发放。

      三、审批程序:各校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编造住房提租补贴审批花名册,送市教育局人事科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执行时间:200811起实施。

      五、补贴资金开支渠道:各校教职工住房提租补贴从学校向教职工收取的公房租金收入、预算经费包干结余、节约的公用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分类补助:

      1、一级达标中学四所,年需住房提租补贴额的90%由学校收取租金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10%

      2、二级、三级达标中学及进修、电大、职校、实验中学共18所,年需住房提租补贴额的40%由学校收取的房租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60%

       3、普通完中校及国光初级中学、第一实验小学、第一小学、柳城小学共9所,年需住房提租补贴额的30%由学校收取的租金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70%

      4、初中校及国专小学、实验幼儿园、第一幼儿园共52所,年需住房提租补贴额的20%由学校收取的住房租金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80%

      5、翔云中学、眉山中学、天山中学、九都中学、向阳中学、华美中学共6所,年需住房提租补贴的10%由学校收取租金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90%

      6、翔云中心小学、眉山中心小学、蓬华中心小学、九都中心小学、向阳中心小学共五所,年需住房提租补贴额的5%由学校收取的租金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95%

      7、除以上单列的小学、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公办小学、幼儿园年需住房提租补贴额的10%由学校收取租金和节余资金负担,市财政补助90%

       六、强化管理与监督:

      教师住房提租补贴的发放关系到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房租的收取与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教职工凡住学校公房的都应收取房租,租金参照南政[1999]4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32元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应确保教师住房提租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学校必须将收取的房租或预算外资金连同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按标准及时足额地发放,不得只发放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教育等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的学校,将暂停其经费的划拨,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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