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4-08-03 阅读 : 3210

  1.’凡校产分好两类。一类为:价值为20元以上,耐用时间为一年以上的非易耗品属固定资产。凡一次耗用的或装配其它设备的均属低值易耗品,由此分两种帐本:
①’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
②’低值易耗品明细分类帐
2.’凡购进或拨入财产及接受馈赠的物品应及时登帐,未经登帐一律不得出借。
3.’每学期根据财产增减情况于学期末编造财产增减表一份,会计登帐。
4.’凡借给教师的家俱应载入个人立户的财产保管卡。借用的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应记入借物登记表,工作调动离校前应办理归还手续。
5.’教室中的财物,每学期初造财产保管卡一式两份,一份交保管室一份交班级。每学期末由保管员验收,如有损失,该赔偿的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6.’凡外单位来借物须持有单位借据,并写明经手人,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出借。
7.’开设教学用品领物分户帐,由领物人在自己户内登帐,于每月份结束后由保管室统计支出数,以便入帐。
8.’凡故意损坏财产者,按学校制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损赔金一律交总务处出纳员,并报财产会计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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