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招生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4-08-03 阅读 : 3667

  1.’确定学年招生计划。学校每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班、生)指标,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经校务会研究,确定当年招生计划生、缴费生及寄读生人数,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当年的招生计划。
2.’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⑴定期对招生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招生宣传及制定招生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⑵确定借读生的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教务部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录取新生,编制新生录取名册送市教委中教科。
4.’教务部门及时填寄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寄读生的借读手续。
5.’新学年开始后,教务部门核实新生注册情况,及时对录取而未注册的新生协同镇教委动员其入学,同时录制新生学籍档案。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细则
为规范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保证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手续规范,根据《南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1.’采购商品坚持"竞争、公平、公开、高效、节支、合法"的原则。
2.’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由总务处按规定申报采购。
3.’凡属学校采购的大宗物资:属招标性采购的商品,总务处应按照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布或投标邀请书,并有至少3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属非招标采购的商品,总务处应严格按政府规定办法采购。
4.’招标时应以公开形式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评标组成员,供应人代表参加,并按招标程序和进行招标。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现场竞投方式进行,以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
5.’评标组成员由校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总务处相关部门代表和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
6.’采购商品应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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